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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卫昌、张安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昌,张安村,张佰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912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昌,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光市。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7月2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安村,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光市。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7月2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佰洲,男,1979年4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光市。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7月2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昌、张安村、张佰洲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昌、张安村、张佰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卫昌、张安村、张佰洲驾驶车辆到寿光市营里镇新海路铁路道口西侧郝某2家沙场处,将沙场里的笨狗一条盗走,后又到营里镇北南河村村北养殖区,打开院门进入郝某1家居住的院内,将院内的笨狗一条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郝某1、郝某2的陈述,现场照片,寿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昌、张安村、张佰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卫昌、张安村、张佰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卫昌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清)。二、被告人张安村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清)。三、被告人张佰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刘奎亮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秀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