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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祖荣与祝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荣,祝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663号原告:吴祖荣,女,汉族,1953年2月1日出生,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彭飞、张钟英(实习),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静,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111号。负责人:王英,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荣诉被告祝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祖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祖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祖荣负担。审 判 长  赵志远审 判 员  刘春玲人民陪审员  高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