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与被告崔树娟、吕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饶河农场,崔树娟,吕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3民初1618号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朱宝华,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俊杰,饶河农场司法分局局长。 被告:崔树娟,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吕瑾,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与被告崔树娟、吕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农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农场负担。 审判员 孙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