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来军申请执行杨春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来军,杨春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刘来军,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杨春森,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刘来军申请执行杨春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