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松林与李洪涛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林,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1005号申请人:吴松林被执行人:李洪涛申请执行人:吴松林诉被执行人李洪涛人格权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5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522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