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诉前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焦娜娜、房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娜娜,房杰,齐国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105号申请人:焦娜娜,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房杰,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齐国磊,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娜娜诉被申请人房杰、齐国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刚书 记 员 房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