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童秀金与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秀金,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51号申请执行人童秀金,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住所地冷水江市梓龙乡杨新村。法定代表人苏友元,该煤矿矿长。申请执行人童秀金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冷民三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童秀金与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之间的买卖合同;二、限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返还原告童秀金预付款2022696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2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29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982元,由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承担。2016年7月8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3日,本院提级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在冷水江市财政局的煤矿关闭补偿资金114万元。同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的银行存款账户、投资状况、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申请人童秀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第二富木山煤矿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秀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冷民三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代理审判员 曾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