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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续言瑞与多士柱、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言瑞,多士柱,刘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840号原告:续言瑞,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多士柱,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淑萍,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续言瑞与被告多士柱、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续言瑞提供的被告多士柱、刘淑萍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续言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续言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王惠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