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105号原告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支路安泰居11号楼1单元601户。法定代表人:辛学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广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539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5345元应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九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高雪飞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