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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彩琴与固原鼎盛投资有限公司、固原精英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彩琴,固原鼎盛投资有限公司,固原精英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张慧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4638号原告马彩琴,女,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4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被告:固原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进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固原精英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宗,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原州区清水河工业园区。被告:张慧月,女,汉族,现年50岁,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炳阳诉被告固原鼎盛投资有限公司、固原精英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张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固原精英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彩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65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伏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