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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德钧、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钧,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钧,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董家路三墩颐景园留云苑2-1401。法定代表人:吴劼,董事长。上诉人陈德钧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文化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1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陈德钧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在事实部门只是转述了陈德钧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没有查明及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原裁定在理由部分未做分析评判,且本案不属劳务纠纷,应属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中所产生的合同纠纷和新产生的诉讼费债务纠纷。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陈德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杭州文化公司支付陈德钧奖金35472元;2、杭州文化公司据实加倍支付陈德钧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杭州文化公司支付陈德钧垫付的原武昌区法院一审诉讼费1905元;4、本案诉讼费由杭州文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31日张德钧与杭州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由该公司向陈德钧支付提成奖金175472元,但该公司拒不履行合同。2014年5月21日经湖北省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文化公司支付陈德钧奖金175472元,逾期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诉讼费1905元由杭州文化公司承担。因杭州文化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3日二审维持原判。执行中,杭州文化公司与陈德钧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杭州文化公司共支付陈德钧14万元,签订协议后付8万元,余下6万元等消除杭州文化公司失信人名单后支付;2、失信人名单消除后3个工作日,杭州文化公司未支付余下6万元,陈德钧可随时要求杭州文化公司按原判决款项全部履行。2015年12月19日,武昌区法院将失信人名单信息全部删除后,陈德钧即通知了杭州文化公司,但杭州文化公司至2016年1月11日才支付余款6万元。陈德钧遂去函要求杭州文化公司按判决书再付奖金35472元及支付延迟利息29829元,遭到杭州文化公司拒绝。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陈德钧与杭州文化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已经武昌区法院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德钧的起诉。本院经阅卷查明,陈德钧诉杭州文化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杭州文化公司支付陈德钧奖金175472元,诉讼费1905元由杭州文化公司负担。因杭州文化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3日二审维持原判。2015年1月29日,陈德钧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2015年10月29日,杭州文化公司与陈德钧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杭州文化公司分两期支付陈德钧14万元,作为判决书履行完毕。若任何一期故意逾期未付的,陈德钧随时可要求杭州文化公司按原判决款项全部履行。协议签订后,陈德钧先后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1月11日共收到杭州文化公司的付款共14万元。2016年7月15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约定的款项已履行完毕,作出了(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9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判决书的执行。陈德钧以杭州文化公司迟延付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陈德钧提起的请求权基础仍是基于与杭州文化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所引起,故原审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关于陈德钧是否具有诉权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执监字第24-1号]:“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据此规定,陈德钧以杭州文化公司迟延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11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宏琼审判员  许德明审判员  肖 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琼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