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8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金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涌盛鑫织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金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厦门涌盛鑫织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8507号原告:福建省金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法定代表人:姚文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厦门涌盛鑫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法定代表人:康朝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福建省金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涌盛鑫织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金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福建省金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金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49.5元,由福建省金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荣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玉娇速录员 许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