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秀云、栾文广与被上诉人韩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云,栾文广,韩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云,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栾文广,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爱娟,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2。上诉人李秀云、栾文广因与被上诉人韩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秀云、栾文广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秀云、栾文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云、栾文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李秀云、栾文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丽审判员 杨健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