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8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英、孙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英,孙成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861号之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冯沁涓,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英,女,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孙成刚,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英、孙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13:30,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6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