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327号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8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58908D。法定代表人:徐渝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刚,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