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明申请执行角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角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416号申请人张明,男,××××年××月××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角建勇,男,××××年××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角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角建勇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到被执行人角建勇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角建勇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明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人民陪审员 马 金 辉人民陪审员 熊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