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丽雪与魏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雪,魏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213号原告:李丽雪,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魏巍,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李丽雪与被告魏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丽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丽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丽雪负担。审判员 林春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