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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丽雪与魏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雪,魏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213号原告:李丽雪,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魏巍,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李丽雪与被告魏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丽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丽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丽雪负担。审判员  林春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