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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邹国柱与北京福莱尔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柱,北京福莱尔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637号原告邹国柱,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北京福莱尔鼎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黎运福,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凯来,系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薪兆,系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国柱与被告北京福莱尔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国柱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邹国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国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邹国柱承担。审 判 长  谭鹏飞审 判 员  刘让武人民陪审员  周野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