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灯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灯兴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刑初598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灯兴,男,199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时经传唤不到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7月1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兖州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灯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灯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利辛县浙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与艾某1签订承包合同,由艾某1承包该公司砖厂的空心砖及多孔砖的烧成及出窑工作。同年10月份,艾某1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贾灯兴,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贾灯兴与汪某补签了承包合同。同年12月份,被告人贾灯兴离开利辛县,工人因索要工资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遂向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被告人贾灯兴与艾某1二人承包工程期间,共拖欠10余名工人工资11万余元,同年12月29日,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贾灯兴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被告人贾灯兴未在指定期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2016年1月26日,利辛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贾灯兴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同年4月5日,被告人贾灯兴家属向利辛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入73374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利辛县浙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与艾某1签订承包合同,由艾某1承包该公司砖厂的空心砖及多孔砖的烧成及出窑工作。同年10月份,艾某1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贾灯兴,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贾灯兴与汪某补签了承包合同。同年12月份,被告人贾灯兴离开利辛县,工人因索要工资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遂向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被告人贾灯兴与艾某1二人承包工程期间,共拖欠10余名工人工资11万余元,同年12月29日,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贾灯兴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被告人贾灯兴未在指定期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2016年1月26日,利辛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贾灯兴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同年4月5日,被告人贾灯兴家属向利辛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入733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灯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承诺书、承包合同、前科证明、借条、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报告、投诉登记表、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短信通知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移送书;被害人张某、贾某1、何某、贾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艾某1、汪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灯兴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贾灯兴能够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灯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臣审 判 员 徐 甲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中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