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安宁昆钢官庄十四冶山头。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被执行人未报告其财产情况,也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一、由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前付清原告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1121.31元;二、案件受理费9688元,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4844元,由原告昆明昆钢装饰福利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但经查西安市建设银行西安建工银行、建行咸宁中路支行、西安交通银行南稍门支行等几家银行的账户,被执行人账户在本院查封前,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尚欠存款为244829118.95元;通过公安部车辆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虽有32张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辆均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虽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未如实申报,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此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