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志宏与张永结、王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宏,张永结,王珠莲,陈玉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906号原告:李志宏,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张永结,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珠莲,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玉聪,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志宏与被告张永结、王珠莲、陈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志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志宏以与张永结、王珠莲、陈玉聪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志宏负担。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