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0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李卫百货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李卫百货商行,南昌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张芳梅,成建花,李忠毅,曾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0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9635-5。负责人:曾坚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洪城大市场李卫百货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A区28栋2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34539576。经营者:李卫,男,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大服装世界三层3037B,组织结构代码证:L2710956X。经营者:胡任根,男,195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芳梅,女,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成建花,女,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忠毅,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曾璟,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申请执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李卫百货商行(经营者李卫)、南昌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经营者胡任根)、张芳梅、成建花、李忠毅、曾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1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志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