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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6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英与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180号申请执行人:李英等38人。被执行人: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吴江区松陵镇滨湖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戴忠林。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英等38人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1560-15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申请书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1560-1597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