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桂和与湖南伟业达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和,湖南伟业达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285号原告刘桂和,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刘才明,娄星区水洞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伟业达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新江。住址:娄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和诉被告湖南伟业达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和撤回对被告湖南伟业达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桂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华元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人民陪审员 周桂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