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侯勤朋与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勤朋,李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侯勤朋。被执行人:李永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勤朋与被执行人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2016)吉0503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