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振泰钢材有限公司与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振泰钢材有限公司,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振泰钢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振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振泰钢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80778.94元,执行费56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