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宗政与毛远凯、刘贵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政,毛远凯,刘贵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708号原告:杨宗政,男,193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毛远凯,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居民,住兰陵县开发区。被告:刘贵田,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69号。原告杨宗政诉被告毛远凯、刘贵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政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宗政负担。审判员  孙延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