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7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长清与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清,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7357号原告:陈长清,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王建,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清诉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王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长清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清撤回对被告王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长清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