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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林喜与朱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喜,朱桂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881号原告:刘林喜,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沈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桂玉,男,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刘林喜与被告朱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刘林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喜撤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刘林喜负担。审判员  刘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