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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宇鹏与程尚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鹏,程尚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717号申请执行人:张宇鹏,男。被执行人:程尚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鹏与程尚骏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宇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4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3392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程尚骏自愿撤回再审起诉,原告张宇鹏撤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47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起诉,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4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