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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原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原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3168号原告:陈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扩军,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某,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范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范县邮政局职工,住范县新区。原告陈某与被告原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原某、刘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曹秀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