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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初3889号原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法定代表人:胡春武,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斌,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红,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法定代表人:张立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与被告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亚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地税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亚美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省地税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合肥亚美公司支付租金894423.60元整(21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即13416.35元。2、依法判令被告合肥亚美公司支付违约金39801.85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被告合肥亚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原告省地税局与被告合肥亚美公司签订《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省地税局拥有合法产权的合肥市寿春路172号百花大厦X层房屋(建筑面积875.49平方米、合政房权证N0××84)租赁给被告合肥亚美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合肥亚美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租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省地税局支付违约金;被告合肥亚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省地税局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联合颁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通知》(财资【2014】430号),该文件明确要求:省直各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存在未履行报批程序、未实行公开招租等情况的应及时整改并按时整改到位。据此,原告省地税局合法拥有的国有资产经安徽省财政厅采用摇号确立评估机构,确认了有关权益市场价值,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年租金评估价值为630568.8元。根据财资【2014】430号文件精神,安徽省财政厅对原告省地税局合法拥有的国有财产公开招租履行了批复、资产出租通知程序(财资函【2015】103号、业务编号【2015】3号),被告合肥亚美公司对合同约定房屋招租情况知悉并出具承租人承诺函。承诺函载明,被告合肥亚美公司若未能竞拍成功,将在10日内向原告省地税局无条件返还房屋,若因被告合肥亚美公司原因未在规定期间内返还房屋,被告合肥亚美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省地税局一切损失。在案涉财产多次公开招租期间,被告合肥亚美公司未履行承诺函。原告省地税局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合肥亚美公司交涉,要求被告合肥亚美公司兑现承诺,按期搬离房屋或参与正常竞租。但被告合肥亚美公司既不搬离又不参与竞租,并拖延支付房屋租金。原告省地税局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告合肥亚美公司送达《关于收回百花大厦X层房屋使用权及催缴所欠房租的通知》,通知要求被告合肥亚美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搬离房屋,并按原合同一次性缴纳2015年4月-12月所欠房租,共计354699元(九个月)。被告合肥亚美公司仍不搬离房屋亦拒绝支付所欠租金。2016年12月7日,原告省地税局再次向被告合肥亚美公司送达《关于收回百花大厦X层房屋使用权及催缴所欠房租的通知》要求被告合肥亚美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前按最后一次挂牌租金价格42591.6元,一次性缴纳2015年4月-2016年12月所欠房租。共计894423.6元(21个月),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交纳租金利息。被告合肥亚美公司方于2017年1月11日将百花大厦X层房租钥匙交还给原告省地税局,但至今未向原告省地税局支付房屋租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合肥亚美公司未答辩。省地税局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省地税局组织机构代码、合肥亚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所有证、安徽省财政厅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通知(财资[2014]430号)、安徽省财政厅同意出租批复(财资函[2015]103号)、安徽省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出租通知书(业务编号[2015]3号)、安徽财苑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第一次招租公告及合肥亚美公司承诺函、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第二次招租公告及挂牌结果、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申请降低挂牌租金的请示函、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通知书、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再次降低挂牌租金的请示函(2015年10月13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通知书、省地税局2015年12月17日及2016年12月7日催缴房租的通知及送达结果。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省地税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省地税局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2月,省地税局与合肥亚美蒙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省地税局将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72号百花大厦(一期)第三层房屋(建筑面积875.49平方米)租赁给合肥亚美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首年租金为人民币472932元,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418796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合肥亚美公司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合肥亚美公司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省地税局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合同到期前,合肥亚美公司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合肥亚美公司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省地税局房屋;合肥亚美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合肥亚美公司应按日万分五向省地税局支付违约金;合肥亚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日万分之五向省地税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合肥亚美公司如约使用案涉房屋。合同期届满,合肥亚美公司仍使用案涉房屋,自2015年4月起未再向省地税局交纳租金。2015年3月25日,安徽省财政厅作出《关于省地税局闲置房产对外出租的批复》(财资函〔2015〕103号),同意省地税局对外出租案涉房产,出租事宜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租。2015年4月1日,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向省地税局发出资产出租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案涉房产进行公开拍租。2015年4月10日,安徽财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的委托,对案涉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作出案涉房屋每平米租金评估价值为60元,年租金评估价值为630568.8元的评估报告。2015年4月16日,合肥亚美公司作为原承租人向省地税局出具承诺函,在承诺函中写明合肥亚美公司知晓案涉房产近期将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事宜,并承诺,合肥亚美公司如最终未能竞租成功,将在10日内向省地税局无条件返还房屋。如因合肥亚美公司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返还房屋,合肥亚美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出招租公告期间,合肥亚美公司未参与竞拍,仍使用案涉房屋。后因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最终流拍。2015年12月17日,省地税局向合肥亚美公司发出关于收回百花大厦X层房屋使用权及催缴所欠房租的通知,通知要求合肥亚美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搬离;要求合肥亚美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原合同租金一次性缴纳2015年4月-12月所欠房租共计354699元(9个月)。合肥亚美公司未按通知要求搬离案涉房屋,也未支付租金。2016年12月7日,省地税局再次向合肥亚美公司发出关于收回百花大厦X层房屋使用权及催缴所欠房租的通知,通知写明合肥亚美公司承租的百花大厦X层房屋,已于2015年2月28日到期。截至2016年12月,经多次网上挂牌,因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致最终流拍,合肥亚美公司一直未报名参与竞拍。经省财政厅同意,省地税局决定收回百花大厦X层房屋使用权。要求合肥亚美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前搬离并交出房屋使用权;合肥亚美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前按最后一次挂牌租金价格42591.6元/月一次性缴纳2015年4月-2016年12月所欠房租,共计894423.6元(21个月),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租金利息(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7日,具体金额另行计算)。合肥亚美公司签收该通知时表示对租金有异议,不同意。合肥亚美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搬出案涉房屋,于2017年1月11日将案涉房屋钥匙交还省地税局。另查明,2014年8月26日,合肥亚美蒙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省地税局与合肥亚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省地税局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来看,合肥亚美公司公司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仍继续使用案涉房屋,合肥亚美公司未参与拍租,也未同意省地税局提出按竞拍价收取租金的意见,且双方也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故双方应为不定期租赁关系,省地税局作为出租人可随时要求合肥亚美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使用房屋租金。鉴于双方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不按约支付租金及租赁期届满后不按约交还租赁房屋的违约责任,故省地税局要求合肥亚美公司支付使用房屋的租金及利息、违约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且双方对租赁使用费未达成一致意见,省地税局要求合肥亚美公司按竞拍价支付租金及利息的请求,因无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合肥亚美公司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省地税局使用房屋租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使用房屋的租金827631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827631为基数自2017年1月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违约金39801.85元;三、驳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6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担1276元,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杨书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