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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4民初270号原告董某某,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告董某1,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告董某2,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告董某3,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告董某4,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67号楼。被告董某5,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英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