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生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5行初52号原告刘春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08099。法定代表人陈建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愚,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郑鹏搏,该局法制支队民警。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黄龙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610XB。法定代表人邓恢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琴,该局法制总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昌斌审 判 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