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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与刘孟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刘孟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2291号原告: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经营者:刘同灿,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海应,该单位实际经营者。被告:刘孟磊,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诉被告刘孟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东、储海应,被告刘孟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美庐装饰材料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货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5年5月在原告处购买木方、模板,尚拖欠原告货款10万元,多次催收未果,2017年7月20日被告重新出具欠条,承诺很快支付,但仍未见其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刘孟磊辩称:欠款属实,但出具条据的那天下午我就转了5000元给了原告,所以欠款应该是95000元。经审理查明:刘孟磊于2015年5月在岳西美庐装饰材料店购买木方、模板,累计欠货款10万元。2017年7月20日刘孟磊重新出具欠条,承诺很快支付,刘孟磊在出具欠条后的当天下午支付了5000元,后未再付款。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刘孟磊在岳西美庐装饰材料店处购买货物,二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刘孟磊欠下95000元价款应予支付,岳西美庐装饰材料店要求刘孟磊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岳西美庐装饰材料店要求刘孟磊支付欠款95000元及支付欠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岳西美庐装饰材料店辩称刘孟磊支付的5000元是支付前期的欠款利息,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辩驳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孟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下欠货款人民币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孟磊负担1000元,原告岳西县美庐装饰材料店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