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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王龙远与斯琴巴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远,斯琴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王龙远,男,194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斯琴巴图,男,1960年11月11日生,蒙古族,住磴口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82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执行员  任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