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景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景师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更8号罪犯周景师(别名周坛),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林口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07年3月29日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景师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132546元(未履行),刑期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周景师在保外就医期间,自2013年5月2日起脱离监管,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收监执行。2017年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将其脱管期间不计入已执行刑期,刑期至2020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罪犯周景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景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娟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