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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新烟食品有限公司与烟台龙豪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烟食品有限公司,烟台龙豪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新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40号。法定代表人:郑志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良、曹紫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龙豪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盘石镇盘石店村。法定代表人:史传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龙豪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顾 鸿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