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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彭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彭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36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2562J。负责人:毕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彭亮,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萍乡市芦溪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彭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亮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公积金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彭亮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公积金或价值人民币193725.99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488.63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