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鑫与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张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3281号原告王鑫,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和顺县。被告张玮,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员 白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