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琳与江西快瑞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琳,江西快瑞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23号原告:胡琳,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江西快瑞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以西(玉屏东大街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3092829233。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胡琳诉被告江西快瑞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胡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胡琳负担。审判员 孔庆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