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1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荣杰与刘建鑫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杰,刘建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荣杰,女。被执行人:刘建鑫,男。申请执行人刘荣杰与被执行人刘建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财产差价款9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鲁0691执13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建鑫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同时查封被执行人刘建鑫所有的登记在刘荣杰和刘建鑫名下的位于烟台开发区碧海云天4号楼3号内6号房地产一套(证号:K053687、K053688,建筑面积115.67平方米)。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鑫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鑫所有的登记在刘荣杰和刘建鑫名下的位于烟台开发区碧海云天4号楼3号内6号房地产一套(证号:K053687、K053688,建筑面积115.6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