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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翟厚旗与胡安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厚旗,胡安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165号原告:翟厚旗,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胡安保,男,汉族,1992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翟厚旗诉被告胡安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翟厚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厚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厚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