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盖东旭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第三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审情况说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东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01行初106号原告盖东旭,男,汉族,住敦化市官地镇。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2855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柏,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军,该局政治部科员。委托代理人金浩天,该局法制支队科员。第三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延吉市建工街500号。法定代表人林松,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春虎,该局公务员管理处科员。委托代理人姜夏,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盖东旭不服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政审情况说明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东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相根审 判 员 宋明华人民陪审员 车钟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