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西堂与张军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堂,张军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6655号原告刘西堂,男,1943年10月13日生。被告张军希,男,1978年12月6日生。原告刘西堂与被告张军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西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军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西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36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秋后,被告找原告到其承揽的工地上进行干活,承诺每天170元,9月15日、26日两次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分别为765元和2100元,经催要支付500元后,下余欠款未还。被告张军希缺席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张军希欠原告刘西堂劳务报酬2365元,有其出具的欠条和原告陈述可以证实,经原告催要未予支付,其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军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答辩、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西堂劳务报酬人民币23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军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