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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华辅、威海市祥耀食品有限公司与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华辅,威海市祥耀食品有限公司,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405号申请执行人于华辅、威海市祥耀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名威海豪华冷点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05)威环民二初字第49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顺河街212号-1、212号-4号房产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房产以抵顶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威环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5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