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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信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信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9966号原告:重庆信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街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35544935。法定代表人:李庆义。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林,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88810J。法定代表人:雷梓。原告重庆信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重庆信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805971.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分包了被告承建的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生产基地研发改扩建项目部分劳务,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各方承担的比例。2015年1月6日,原告安排刘派、杨洪春搭乘王恩炳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将在工地上使用的脚手架钢管运送到璧山区归还。行驶至璧山区璧青路温氏集团经绿灯处,与同车道前方停车等绿灯的由周定云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刘派、杨洪春受伤。此二人的伤经鉴定为工伤,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原告赔偿刘派工伤保险待遇1022686元,赔偿杨洪春工伤保险待遇128702.5元。现原告已全额付清赔偿款,要求被告承担合同约定部分。被告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在2013年5月9日签订《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后,又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双方基于《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及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应当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法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的内容无争议。《补充协议》中约定:争议的解决:若双方基于《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及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原告应当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信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可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朋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