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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昭毅、李宗杰等与张振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毅,李宗杰,张振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879号原告:王昭毅,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李宗杰,男,199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振彬,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王昭毅、李宗杰诉被告张振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昭毅、李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昭毅、李宗杰撤回对被告张振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昭毅、李宗杰负担。审判员  杨清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