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富蓉与绥宁县六鹅洞养生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蓉,绥宁县六鹅洞养生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372号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宁县六鹅洞养生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武阳镇武阳村。法定代表人:杨顺友,总经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兰,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富蓉与被告绥宁县六鹅洞养生茶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富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92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