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异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宋深毅、纪春红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宋深毅,纪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异字第4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兹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迟泽东,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宋深毅,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纪春红,女,汉族,1976年10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宋深博,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深毅、纪春红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对本院查封坐落于阳光亿城小区三处商业用房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8月1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丽娜、迟泽东,申请执行人宋深毅、纪春红的委托代理人宋深博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7年5月16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502执7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坐落于阳光亿城小区三处商业用房进行了查封,因该三处商业用房其已分别抵顶或出售给夏正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刘大伟(已网签),故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同时,该执行裁定书中写明的三处商业用房所对应的房号和面积为房产部门的预测绘房号和面积,现正式测绘的房号和面积均与原测绘不符,故应当按照正式测绘的房号和面积作出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称,其在申请法院查封的时候,不知道该房屋的确切信息,房屋面积和其他信息有出入,是异议人对原来的房屋牌号重新进行了测定,与其无关。异议人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和第三方。查封的序号表明了被查封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而不光标志为数字,尽管异议人申请重新测量后,序号发生变化,但被查封的实际面积仍然是存在的,异议人没有改变不动产产籍,没有办理房屋预售证明,所以所有权不发生改变,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仍然归异议人所有。本院查明,因异议人未能履行该判决,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6)吉0502执7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异议人所有坐落于阳光亿城小区三处商业用房。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之商业用房定购合同一份,签订时间为2012年6月12日;提交异议人出具的房屋所有权确认书一份,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提交通化市房产测绘队出具的房屋分套建筑面积成果汇总表及平面图一份,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本院认为,经我院至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虽然通化市房产测绘队出具了房屋分套建筑面积成果汇总表及平面图,但未在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登记,该案争议房屋的面积及房号未发生改变,本院查封的该案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 马 林审判员 :鲁国欣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佳妮 更多数据: